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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吹牛:新《廣告法》對互聯網的影響有多大?
發布時間:2014-09-02 18:15:29發布作者:創事記

時隔20年****修訂的《廣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過去20年,互聯網在國內經歷了從誕生到崛起的跨越式發展,而此番修訂后的《廣告法》也將互聯網上的廣告發布行為納入管理范疇。

有人說,新《廣告法》敲響了智能手機夸大宣傳的喪鐘,也有人說,新《廣告法》施行后,“XX的違反《廣告法》”已成為廠商營銷推廣的新噱頭,那么,新《廣告法》到底對互聯網有多大影響呢?

新《廣告法》共“五條八處”涉及互聯網

在總計75條的新《廣告法》中,有“五條八處”明確涉及互聯網,包括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其中,除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是針對互聯網廣告發布違法行為的罰則規定外,其余三條均是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行為予以規范的條款。

《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簡單說,《廣告法》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廣播、電視、報刊音像等傳統廣告發布者等同視之,也就相當于承認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廣告法》下的廣告發布者。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顯然,按照此條規定,互聯網已經正式明確為廣告的發布渠道或平臺。此前,包括門戶、搜索等在內的諸多互聯網廣告發布平臺,大多以“技術服務”名義為用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如今,按照新《廣告法》的規定,今后包括新浪、騰訊等在內的門戶網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內的搜索平臺,以及京東、淘寶等在內的電商平臺,不適宜再以“技術服務”為名從事廣告發布之實。

此外,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發布形式,該條特別明確需可以實現“一鍵關閉”,如不提供將可能面臨廣告主將會面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根據此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有“主動審查和主動制止”的義務。如果未及時制止,將會面臨“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多種處罰。

新《廣告法》多項禁令將影響眾多新品推廣

由于新《廣告法》針對特定行業或產品,增加了很多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將會對很多新品推廣產生廣泛影響。包括:

1、兒童衛士類智能穿戴設備。受影響的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廣告代言人需滿十歲以上,其二,廣告不得有“勸誘”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的內容。

目前,針對兒童群體的智能穿戴設備很多,除去類似兒童衛士等具有通話功能的智能手表,還有定位功能的運動鞋等等,這些產品的后續推廣,在代言人及廣告內容方面都需要按照新《廣告法》予以調整。

2、P2P等投資理財類服務。根據新《廣告法》的規定,除***另有規定之外,對于“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對于投資理財方向的廣告,尤其是類似P2P等理財產品,“保本”等用語或措辭很常見,后續再做廣告時,包括在互聯網做推廣時,也都需要予以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認為,不得在廣告中使用類似“**”、“”等措辭是新《廣告法》的規定,其實,關于不得使用“‘***級’、‘*************************************************************************************************************************************************************************************************************************************************************************************************************************************************’、‘’等用語”舊廣告法中一直就有此要求。

而前兩天,高曉松在微博上“對掐”羅永浩及錘子科技,指責“擅自就把產品往人家的肖像上貼”。事實上,類似錘子“海報生成器”,允許用戶上傳照片即可生成“漂亮得不像實力派”個性化海報,可在微博、微信等諸多平臺進行分享,并且所有生成的海報都打上了“堅果”標識、堅果手機外殼圖片及錘子手機的官網地址。這本身就是一種廣告發布或商業推廣行為。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照片生成類似海報推廣,拋開民事侵權外,本身也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不論是新廣告法還是舊廣告法,都一直明確要求,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

當然,新《廣告法》還有很多其他亮點值得關注,比如“個人”也可以成為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等,而這對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自媒體群體來說,不失為一個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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